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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河南省组织发展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31   文章来源:洛盟  浏览次数:13765次

(2015年12月22日民盟河南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和中共河南省委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努力把河南民盟建设成为高素质参政党地方组织,根据《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1996年6月)、《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加强自身建设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1999年5月)、《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工作座谈会纪要》(2004年10月)、《中国民主同盟组织发展暂行条例》(2005年9月)和《民盟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发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2009年6月)等文件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河南民盟组织发展程序,制定《民盟河南省组织发展操作规程(试行)》。

第二条 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应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有利于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组织的作用,为河南经济社会的发展凝聚力量。

第三条 组织发展的基本原则,应坚持以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坚持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中上层知识分子为主。坚持发展是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发展原则,把组织发展与搞好参政议政、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第四条 河南民盟组织发展工作应着眼长远,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保持主体界别特色,规范程序,发展成员要拓宽视野,打破自我封闭、体内循环,注重多渠道发展优秀人才,重点发展高层次代表性人才,有针对性地发展潜力大、综合素质高的优秀人才。

继续保持新发展盟员在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主体界别比例占70%以上,继续巩固在高教界发展盟员的传统优势。用好30%非主体界别的发展空间,注重在政府部门、经济、法律及民办高校、文化产业等领域发展优秀人才,进一步优化盟员队伍结构,以满足新时期参政议政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发展盟员程序

 

第五条 凡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和其他工作的中国知识分子,自愿遵守《中国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同盟。

第六条 入盟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盟的基层组织递交入盟申请书及个人简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职称、职业资格、学历学位、市厅级以上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若申请人所在单位无盟的基层组织,则可向所在地盟的地方组织提出。如申请人所在地尚未建立地方组织,且符合现行组织发展政策规定的,发展工作由省委会负责,但事先应与当地党委统战部就发展成员、建立组织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共识。

第七条 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对申请人初步审查后,符合发展条件的,指派专人与其联系,进行必要的了解,增强申请人对民盟的认识。
申请人如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国家承认的注册职业资格,未取得职称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自由职业者一般应是省级以上相关学会或协会会员(如书协、美协、作协、音协等)。
优先发展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包括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职称,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当年新发展成员中,高层次人才比例应保持在30%以上。
第八条 地方组织应指派或委托基层组织两人到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察。与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沟通,全面了解其政治表现、工作情况及群众基础。听取申请人所在基层盟组织及盟员的意见。考察人根据考察情况填写入盟考察表,并请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出具鉴定材料。

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要认真考察。根据拟发展对象的情况,要向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方或所在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的中共党组织了解情况;属工商联会员者,应听取所在地方工商联党组的意见。考察时,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对拟发展对象进行全面了解。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本人需提供由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出具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履行社会保障职责情况等有关证明(如是由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提供工商、税务、社保证明),地方组织协调公安部门出具其遵纪守法情况,考察人员要到企业实地走访考察,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在本领域内的影响力和本人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性格特点等。对于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科技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民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考察人员要到其所在单位走访座谈,听取主管领导、人事部门和同事的意见,了解其政治素质、工作表现、群众基础、性格特点和在本领域内的影响力等,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有关材料。对于自由职业者,考察人员要到其所属的学会或协会走访座谈,了解其政治素质、工作表现、性格特点和在本领域内的影响力等,并由学会或协会出具有关材料。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考察工作由地方组织负责,可请当地统战部予以协助。地方组织负责组织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要直接参与考察,并实地了解发展对象全面情况,避免考察流于形式。

第九条 经考察符合发展条件的,基层组织或地方组织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对其一般应有6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期。培养教育期间,应有计划的安排发展对象参加所在基层组织的活动,参加学习培训,学习《盟章》、盟史以及统一战线、多党合作理论等内容。

第十条 要有两名盟员作为入盟介绍人,其中一名介绍人须为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入盟介绍人应本着对民盟组织负责的精神,对发展对象的政治表现、工作表现要有全面的了解。发展对象教育期满合格并与上级地方组织沟通后,介绍人要指导其认真填写《中国民主同盟入盟申请表》一式四份。经介绍人审核签名后,上交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 吸收新盟员应该首先经过基层组织召开支部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基层组织公章,并按程序将入盟申请书、四份《入盟申请表》、《入盟考察表》等相关材料呈报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委员会审批。省委直属基层组织新盟员在盟省委主委会议上审批,各市属新盟员在市委主委会议或市委全体委员会议上审批。省市两级组织若成立组织发展工作委员会的,可由该专门机构审批。会议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加入条件,是否符合发展程序。

第十二条 省、市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应在申请表上加盖组织公章并注明批准日期;市委会须将审批通过后的入盟申请表上报省委会,省委会审核通过后下发《组织发展备案通知》,审核未通过的通知市委会不予发展并退还《入盟申请表》等材料;省、市委员会给新盟员发《盟员证》并发函通知所在基层盟组织和工作单位,将一份《入盟申请表》寄发盟员所在单位,存入其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新盟员的入盟时间自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省委会和各市委会必要时可以直接吸收盟员。直接吸收盟员须履行规定的组织发展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盟组织要建立新盟员的教育培训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新盟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理论,学习《盟章》和民盟优良传统,提高新盟员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优越性的认识。

 

第三章 盟籍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盟中组发〔2009〕58号《中国民主同盟盟籍管理暂行规定》做好盟籍管理工作。省、市两级盟组织要统一使用《盟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电子盟籍管理,全面及时地掌握所属盟员情况。

第十七条 加强盟员动态信息管理,及时掌握盟员学历、职务、职称、重要社会任职及重要获奖等信息。

第十八条 吸收盟员须由本人填写入盟申请表,入盟申请表是加强盟籍管理的重要依据,填写时必须字迹清楚,易于辨认。

第十九条 新盟员批准后,批准单位的组织部门应及时将该同志入盟申请书,《入盟申请表》、考察材料等进行登记,建档保管。省直和所在地尚未建立市级组织的盟员档案,由省委会组宣处建档保管。

第二十条 各市级组织将《入盟申请表》一式两份上报省级组织部门,省级组织部门再上报盟中央组织部存档备案。同时,省、市级组织也要保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盟员出国以后,如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可作自动退盟处理。如只是在国外定居的,可保留盟籍,但不得以民盟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盟员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其他原因,离开原属地区民盟组织迁移到另一地区时,应由转出地所属地方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盟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由所属转出地民盟基层组织报请所属市级以上组织办理。市级组织在办理转移手续后,应将转出盟员名单报所属省级盟组织备案。

盟员转移组织关系时,原属地区民盟组织应发给《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第三联,限其于转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持通知向转入地区民盟组织报到;原属地区民盟组织同时应将该盟员的档案材料,连同已掌握的情况(如盟内外职务、奖励、处分、工作表现等)写成书面材料,连同《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组织关系转移通知》第二联,用挂号邮寄到该盟员转入地区民盟组织,接收地收到后要及时给转出地反馈;第一联在原组织留存。

第二十三条 盟员有退盟自由。盟员要求退盟,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所在基层组织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注销盟籍,逐级上报,由民盟中央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盟员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不参加组织活动,不与组织联系,不交纳盟费(注:盟费交纳标准参照盟中央公布的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应予注销盟籍,由所在基层组织盟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民盟地方组织审核,经省委员会批准,报民盟中央备案。

第二十五条 注销盟籍后,由地方组织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盟员死亡的有关规定:

盟员去世应由其所在基层组织通知对应的上级地方组织注销盟籍。

凡曾任民盟中央委员、省级盟组织的主委、副主委、秘书长以上和其它有突出代表性盟员逝世,应在通知盟中央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民盟中央组织部备案。

凡曾任民盟省委委员、各市级盟组织的主委、副主委、秘书长以上和其它有突出代表性盟员逝世,应在通知盟省委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民盟河南省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盟员违反民盟纪律、损害民盟利益、违纪违法的,按照盟章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结果由所属地方组织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单位。情节特别严重须开除盟籍的,应由省级组织审核,并报盟中央批准。

 

第四章 组织发展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组织发展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组织要将组织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省、市级组织每半年要对组织发展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组织发展工作健康开展。

第二十九条 省级组织应于每年年初,根据本省组织发展工作实际情况,从发展数量、界别特色、地域分布、年龄结构、代表性、高层次人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结合参政议政和自身建设需要,研究制定全省年度发展计划,并下发各市级组织。在规划中明确组织发展的重点和上述各方面的标准、数量、比例要求,在省级层面统筹把握年净增率不超过5%,使组织发展工作在注重质量的前提下,做到有计划稳步发展。同时要将年度组织发展计划和实施情况及时与同级统战部沟通。市级组织要于上年年底,向省级组织报送本年度组织发展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组织发展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发展无党派代表人士(包括担任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及社会团体副厅级以上职务者,中科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中原学者,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级人大、政协常委,省管高等学校校长、副校长,担任中央直属和省直科研院所、省管企事业单位副职以上职务者和其他重点培养的无党派代表人士)入盟,应事先与省委统战部沟通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盟组织要严格贯彻执行本规程,贯彻落实情况要纳入领导班子考核、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规程的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民盟河南省各级组织。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以《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经盟省委常委(扩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民盟河南省委负责解释。